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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身边的“扫黑除恶”:坑人的“黑房东”“黑救护车”,有人管!

2020-05-11 15:00:00 来源: 中国长安网  责任编辑: 刘永锋  

图片来自网络

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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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了房,房东肆意收取高额水电费、物业费,这是为了“赚差价”?不,这帮人考虑得“更长远”,他们故意制造违约,“逼”租户主动退租,并不退还定金、押金和租金,以此非法牟利。

医院门口的救护车,有的可不是医院的,而是私人购买,并采取阻挠、辱骂、恐吓、殴打等方式,不间断地对在该医院附近经营同类生意者进行排挤,抢占“地盘”,恐吓家属抬高价格,伪造医院公章冒充“公家”。

5月8日上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2018年专项活动开展至今,郑州法院受理涉黑犯罪案件63件812人;受理恶势力犯罪案件166件1244人。

【案例1】

隔断“胶囊房”出租又故意违约 坑刚毕业大学生押金和房租

2017年12月以来,李某租赁郑州市黑庄路未来滨河小区业主的房屋,将房屋隔断成“胶囊房”对外出租,并故意制造违约,肆意敲诈租户。

随后,陈某学、张某伟、梁某理、藏某杰、藏某方、渠某欢纷纷效仿。

上述人员通过微信群沟通信息,相互联络,组织行动,逐渐交叉融合,形成了以李某为首,陈某学为骨干成员,其他人员为一般参加者,盘踞在未来滨河小区房屋租赁市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纠纷”滋事为职业,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暗设陷阱,借着合同纠纷的外衣掩盖敲诈勒索行为,在租户交纳定金或签订租房合同入住后,故意制造租户违约,肆意收取高额的水电费、物业费、卫生费、管理费等费用,租户提出异议,就以停水停电、更换门锁密码、言语辱骂、威胁恐吓软暴力等方式,迫使租户要么缴纳高额费用,要么退租。当租户退租时,李某等人以租户违约为由,拒不退还定金、押金和租金,以此达到牟取不当利益的目的。李某等人先后实施22起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使未来滨河小区周边就业的以大学毕业生为主体的租房族深受其害,致使租户多次报警,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生活秩序和安全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随后,法院对被告人李某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违法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案例2】

“黑救护车”恐吓家属抬高价格 伪造医院公章冒充“公家”

2017年以来,汪某亭等15名被告人自购救护车长期在郑州市某医院附近从事危重病人运送业务。为了谋取高额的运送费用,排除他人的竞争,汪某亭等人勾结该医院ICU病房保安被告人刘某,结成恶势力团伙。该团伙采取阻挠、辱骂、恐吓、殴打等方式,不间断地对在该医院附近经营同类生意的朱某梅等人进行排挤,并采取强行索要管理费、驱赶等手段,阻止外地人员在该医院附近运送病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经营。

与此同时,自2017年以来,汪某亭团伙采取排挤同行、控制价格的手段以及利用患者家属情势急迫、无从选择的境地迫使患者家属接受运送价格。在运送过程中,又以中途停车、不让使用车载设备、不照顾病人等手段威胁、恐吓患者家属,强迫患者家属接受运送费加价或高价使用设备、高价购买寿衣等,先后实施强迫交易行为共43起。

此外,被告人汪某亭、李某等人还通过伪造医院派车单和印章,冒充正式医院的派车任务等方式,在行驶高速公路时逃避高速公路收费。

随后,法院对被告人汪某亭以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

【说法】

为何“黑房东”“黑救护车”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郑州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庞景波介绍,“黑中介、黑物业、黑出租”等群众身边的微黑恶、小黑恶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为恶劣,也是我们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落实“打早打小”方针的一个重要体现。

第一起案例中,李某等人主要集中在黑庄路未来滨河小区出租房屋,李某首先在该区域采用该种方式、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陈某学作为其公司员工积极参与,藏某方、藏某杰、梁某理纷纷效仿,张某伟、渠某欢积极参加,对外介绍出租、帮助断水断电,并通过建立微信群相互联络、沟通信息,相互联系、交叉,逐渐形成主要人员相对固定、连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盘踞在未来滨河小区房屋租赁市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依法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第二起案例属于老百姓俗称的“黑120”案件。汪某亭团伙通过有组织地大肆实施殴打、威胁、恐吓、阻拦等手段,打压、排挤竞争对手,控制、垄断转院病人的运输生意。在病人及家属上车后,以病人病情严重、病人即将死亡等理由涨价、加价,稍有不从就进行威胁、要挟、恐吓,迫使患者家属接受数倍的加价行为,实施强迫交易,严重侵害转院病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扰乱了医疗秩序。综合全案,符合“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来源:中国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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