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和接待用车按不超过现有的35%保留,方案明确,南平市和各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根据工作性质和任务,合理保留机要通信、应急、调研和接待等用车数量,其中调研和接待用车按不超过现有的35%保留。市、县(市、区)直各单位用车数量按以下原则保留: 市直单位采取总量控制的原则保留车辆,不超过140辆。 县(市)常住人口30万人以下(含30万人)的和30万人以上的,县(市)直单位保留车辆总数分别不超过40辆和45辆。 区农业人口10万人以下的(含10万人)和10万人以上的,区直单位保留车辆总数分别不超过35辆和40辆。 对乡(镇)常住人口5万以下(含5万人)和5万人以上的的,乡(镇)保留车辆总数不超过3辆和3辆; 每个街道按不超过2辆保留,对个别乡(镇、街道)确因地理环境较为复杂,或常住人口达10万以上的,可运行增加1辆。 改革后保留的机要、应急和接待等公务车辆,除必须配备到部门外,将集中起来建立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服务平台两年内建设到位。执法执勤部门保留车辆比例,原则上市本级(含驻各地的省管单位)、县(市、区)以下(含驻各地的省管单位)保留车数分别不超过原编制数的60%、70%;而对于长期固定搭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的专用车辆,这一比例分别为50%、60%。如超过上述保留比例的车辆,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5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部门,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交通补贴分六档 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便于操作的要求,合理确定各职级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具体为: 厅级每人每月1690元, 正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 副处级每人每月920元, 正科级每人每月650元, 副科级每人每月580元, 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 取消的公务用车如何处置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务用车处置办法,报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 取消的公务用车,除按规定可以报废的车辆外,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市级国库、取消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未能及时处置的车辆,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的方式,按市场化运作,提供有偿服务,政府不得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同时建立北斗定位车辆信息管理系统。过渡期暂定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