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籍的苓某(男)通过网络认识了湖南籍的刘某(女),通过刘某又结识了同是湖南籍的周某和袁某。2015年6月,四人聚在一起,因手头拮据,闲聊中便有人提出色诱老人盗窃的歪招,这个提议,得到大家的同意。四人分为两组,每组一男一女,从湖南岳阳出发前往南平,计划在当地实施色诱盗窃。 该团伙流窜到政和,用假身份信息入住车站附近的宾馆。周某以150元/每月的价格在城关租到一间民房后,改装成出租房。随后,二人将出租房房门外的锁换成挂锁,房门内则安上插销,用一条绳子绑着门内的插销,穿过门上打好的洞,门外的人拉动绳子便可打开房门。门装好后,二人又对床头进行增高改装,以避免盗窃时被当事人发现。 作案现场布置好,两名女性便上街物色中老年男性作为作案对象。刘某在街上寻到被害人张某,以按摩为诱饵,并暗示可提供色情服务,且价格只需30元,将张某骗至作案地。这时,苓某便在门外蹲点,等待刘某脱下被害人衣物,并以咳嗽声为信号。收到接头暗号的苓某用事先准备好的机关从外面打开房门,盗走张某钱款4100元和国产手机一部(后被苓某变卖得款100元)。盗窃成功后,苓某通过电话通知刘某撤离,刘某以接电话为由逃跑后,二人立即包车离开了政和。 尝到甜头后,四人再次回到政和,打算用同样的方式实施盗窃。当晚,周某和袁某盗得被害人吴某钱款400元后,四人便撤离政和,前往宁德周宁。经被害人张某报案,四被告人分别在周宁、南平落网。 近日,经政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色诱的方式,结伙窃取他人财物,周某、袁某共同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140.4元,又伙同苓某、刘某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6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判处四名被告人十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同时处以罚金5000元至3000元不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