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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领导干部”和“药商”行骗

2016-06-16 09:23:46 来源: 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海舟  

    一男子数次入狱仍不思悔改,伙同他人冒充国土局干部和药商合演双簧,以合伙买卖药品从中赚取差价的骗局,对他人实施诈骗。

    在三人合演的骗局中,杨某冒充买药人员负责物色诈骗对象,范某则冒充国土局干部作为中间人,带着诈骗对象前往冒充卖药的何某处接洽购买药品事宜。   杨某冒充买药人员,以问路为由在街头寻觅到被害人周某,成功骗得周某为其带路到政和县国土局找虚构人物“陈副主任”买药。  在国土局楼下,范某则冒充国土局干部,谎称“陈副主任”已辞职,又称自己可以找到“陈副主任”家。此时,杨某便借机提出让范某和周某一起为他带路去“陈副主任”处购买药品。   在“陈副主任”家门口,范某让冒充买药人员的杨某等在门外,自己和周某进去找“陈副主任”。在”陈副主任”家,范某提出与周某合作,以40元一粒的价格从冒充卖药的何某处购买2000粒药丸,再以60元每粒卖给杨某,从中赚取差价二人平分。   三人合伙演的双簧戏码,令周某对合伙买卖药品赚取差价之事深信不疑,其很快回家筹了9000元交给何某。这时,何某提出购药钱款还不够,让其出去找买药人杨某拿钱,等周某一出门找杨某,范某和何某便借机逃跑。周某出门找不到杨某时,便意识到自己被骗。

   

    经政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政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杨某、范某均已判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共同骗取他人人民币3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涉案赃款已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以诈骗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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