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3月,一名合法嫁入松溪县的外国籍女子因未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签证延期,导致其签证超期,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36日。松溪县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6000元的罚款。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并应当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第七十八条规定: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1日500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16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案情】 2016年4月,邵武市公安局在工作中查获3名外国籍女子和1名外国籍男子在某酒吧进行商演,涉嫌非法就业,目前该案件正在侦办中。涉案的外国籍人员和非法聘用单位将面临相应的法律惩罚。 2015年5月,外国籍男子李某持有效护照入境中国来顺昌县探望其嫁入中国的姐姐,在未获得工作许可的情况下,经其姐夫黄某介绍在某工厂非法就业。顺昌县公安局依法对李某非法就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遣送出境,同时对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黄某及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工厂做出相应的处罚。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第四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 (1)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2)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3)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案情】 2016年3月,松溪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名外国籍女子未按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经查,该人于2016年2月3日入境中国,4日抵达松溪县,截至案发未按规定办理住宿登记达27天。松溪县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罚2000元罚款。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外国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