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松溪县法院一审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2015年12月14日中午,卢某某在石屯工业区路口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只猫头鹰(学名领角),在租住处饲养了两日,同月16日晚,卢某某将两只猫头鹰装在鸟笼中,驾驶面包车驶往其浙江省温岭市的家中,途经松溪县旧县乡路段时被查获。猫头鹰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查获的两只猫头鹰,一只已死亡,一只被放生。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猫头鹰,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卢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朱维龙 陈少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