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获悉,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和市地税局从4月11日起(含11日),对当前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执行细则进行调整。 细则重新明确,4月11日起,购房套数的认定主体为购房人本人及家庭成员(含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再执行此前的以购房人个人为认定主体。此外,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的征收计算时间点也作出调整,从2016年4月11日起(含11日)改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契税完税凭证时间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时间孰先原则认定,不再实行“闽七条”按原购房合同签订时间认定的规定。 根据上述实施细则,手中已持有个人首购房证明、个人首改房证明的或者符合目前契税、营业税减免条件的购房群众打算办理交易登记手续的,于2016年4月10日(含10日)前尽快前往房屋登记窗口申请办理过户手续。为方便群众,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在中心本部、市民服务中心4楼两个办事处均增设了窗口,并在4月9日(周六)、10日(周日)开放为可享受当前税收优惠政策的市民提供服务。其中,中心本部在10日(周日)将延时服务到最后一名群众才下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