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大六旬有余,家中三代从军,其从部队退伍时私藏一枚67式手榴弹和六根雷管带回家中,平时也喜好在家中改制枪支,却不知其行为已触犯法律。近日,政和县人民法院以刘某大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犯私藏弹药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家住政和县的刘某,年轻参军时便对部队中的武器装备有着浓厚的兴趣,对改制枪支也颇有研究,退伍时还私藏了一枚67式手榴弹和六根雷管带回家中,而改制枪支也成为其队伍后的业务爱好,但就是这个爱好让他触犯了刑法。 2014年9月份至11月份,刘某大先后两次将购买的射钉器、射钉弹、瞄准镜、无缝钢管等配件加工改制成枪支,存于家中。同时其还先后帮两位朋友各改制了一支枪支,经鉴定,其中有两支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而其私藏的一枚67式手榴弹和六根雷管,经中国人民解放军73883部队外观检查鉴定,该手榴弹系331兵工厂于1978年生产的第58批制式手榴弹。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大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