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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将不放过不凑数进行到底

2021-02-04 10:40:00 来源: 中国长安网  责任编辑: 刘永锋  

这是党中央站在我国正处于“两个一百年”交汇期作出的重大决策,这是一项使党风政风社会风气明显好转、基层基础全面夯实的利民之举。


眼下,这件被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是党的十九大以来最得人心的大事之一——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即将圆满收官。不忘初心忆过往,砥砺前行展未来。过去的不凡之年,扫黑除恶的检察实践有哪些沉淀的经验智慧?又如何在岁首擘画“推进扫黑除恶长效机制建设,巩固和拓展专项斗争成果”的新蓝图?


笃志躬行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突袭,人们的工作生活被按下“暂停键”。在无数抗疫英雄忘我奋战两个多月后,我国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各项工作迅速“重启”。



2020年4月22日,全国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办理推进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


“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迅速按下各项检察工作的‘重启键’,特别是要加大涉黑涉恶案件办理等重点工作的力度。”2020年4月22日,全国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办理推进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陈国庆如是强调。


这次会议披露了一组数据:2020年年初至3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涉黑涉恶案件1570余件3640人,起诉990余件6210余人;批捕涉疫刑事案件2490余件2960余人,起诉1740余件2130人。


这样的数据是在按下“暂停键”的特殊时期收获的,令不少人感到讶异,检察机关是如何做到的?


回想起那段战疫与办案两手抓、两不误的日子,多位受访检察官的答案大体一致:“葆有大局观,为大局服务;民心不可失,为人民司法。”


2020年2月,山东省任城监狱涉疫防控事件发生后,该省多个监管场所执行最严格、全封闭防控措施。山东省检察院检察长陈勇带头多次专题研究疫情防控与检察业务工作。不久后,该院联合省公安厅、省高级法院制发《关于推动公检法办案平台建设推进案件办理的通知》,全力推动各地采取视频讯问、云法庭等多种方式,加快涉黑涉恶案件攻坚。


浙江省温州市检察院扫黑办确定1名员额检察官负责指导1个基层院,同步审查重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对有争议的涉黑恶案件进行诉前把关,由市院分管领导对省督、市挂案件尤其是在法律适用、案件性质等方面有分歧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指导。


“2020年7月20日接案,拿出时间表,挂出作战图,9月4日即完成全案审查并提起公诉。”贵州省思南县检察院检察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覃志勇介绍,在办理上级院指定管辖的杨某等18人涉黑案中,该院仅用42天时间,就让涉案犯罪嫌疑人全部认罪认罚。


……


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上半年民意调查数据显示,95.1%的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满意”或“比较满意”。这组数字饱含着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办理涉黑恶案件成效的充分肯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确保办案质量方面功不可没。


守牢底线


以精准为要,“不拔高”“不凑数”


2020年4月8日,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在全国扫黑办第9次主任会议上强调,要因时制宜谋划好疫情防控背景下扫黑除恶制胜之策,按照“清到底、清干净”的要求,深入开展“六清”行动,开展扫黑除恶大决战。


2020年6月28日,全国扫黑办召开挂牌督办案件第2次新闻发布会。


两个多月后的6月28日,全国扫黑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4起已办结的挂牌督办案件。陈国庆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全国检察机关将力争在7月底前对一季度包括之前受理审查起诉的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基本提起公诉,在9月底前对公安机关移送的重大、有影响的涉黑涉恶案件尽量全部提起公诉。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决胜之年,检察环节的“案件清结”,既是决定检察工作成效的关键指标,也直接关系到纪委监委、检察、公安的战斗成果能否及时经法院审判落地见效,关系到专项斗争三年为期目标的实现。


这一年,各地检察机关发起清结案件的强大攻势。


在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虞某网络“套路贷”案的侦查阶段,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方林到办案点实地指导,提出9方面20余条引导侦查意见,协调三级公检法机关会商,确保该案于2020年7月3日顺利提起公诉。数据显示,自2020年年初至7月底,江苏省检察机关共提前介入涉黑恶案件办理约360件次,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同比大幅降低。


江西省检察院对2019年未提前介入的涉黑恶案件,逐案列出清单,核查原因并下发通报。2020年上半年,该省检察机关对涉黑恶案件提前介入率平均为90.6%,其中二季度疫情形势稳定后提前介入率达100%。


浙江省东阳市检察院在提前介入阶段即开展精细化审查,每案每罪均反复推敲斟酌。对于虞某某等人涉黑案,追加指控该组织成员走私入境枪支一支,虞某某等3人由有期徒刑变更为无期徒刑;对于卢某帅等人涉恶案,追加认定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敲诈勒索犯罪事实40余起。


成功办理过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等一批大案要案的湖南省检察机关,较为注重“另案处理”“在逃”“情节显著轻微”“事实不清”等同案犯审查力度。在彭某保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衡阳县检察院注重对同案犯前科、家庭结构、个人简历等审查,共追诉漏犯30余人。


案件定性是否准确?有无“保护伞”线索?追捕追诉是否到位?立案、侦查活动及审判监督事项上有无需要纠正的内容?秉持着“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的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黑恶案件中精准认定黑恶性质犯罪,切实做到了罚当其罪、不枉不纵。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完成,捕诉一体制度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正式铺开,一起案件由一个办案组负责到底,全面承担批捕、起诉以及诉讼监督等工作,工作质效显著提高。


任重道远


扎实练好内功,厚植执政之基


“多年以后,当回忆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时,我们可以骄傲地说:‘我们既是见证者,更是参与者’。”在采访中,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检察官周民伟告诉记者。


为研究透一个问题,通宵达旦查阅资料;为论证某个证据,常常抱着案卷一坐就是一天;为准确指控犯罪事实,就起诉书上的一句话反复斟酌……这是检察机关扫黑办案人员的工作常态。


从成都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可以略窥一二。以程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成都市双流区长达16年之久,笼络组织成员多达20余人,涉及犯罪事实23起。因该案时间跨度长、犯罪事实错综复杂,存在大量刑事民事法律关系交织情况,侦查取证、案件审查等工作存在一定难度。


“我们先后6次通过专网视频会议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研讨,最终形成2万余字的补充侦查意见书,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体系。”周民伟说,对于与案件有关的难点问题,比如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涉高利贷犯罪的定性、对虚假诉讼中涉及“部分虚假”的认识、牵连犯的处断原则等,专案组查阅大量参考资料,参考司法实务案例后,逐一分析论证。在连续集中封闭办案39天后,专案组写出近700页共计24万字的审查报告;历经18稿易改,制作出39页近3万字起诉书。


对于办案质效而言,案件的顺利起诉不是结束,新的考验还在后面。2020年7月30日,最高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结合涉黑恶案件出庭公诉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涉黑涉恶案件出庭公诉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全国检察机关更加坚定了努力练好内功、打好出庭支持公诉这场“硬仗”的步伐。


大道至简,实干为要。陈某某等人涉黑案涉案被告50余名,卷宗材料达500余册。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专案组在完成1000多页的审查报告、80多页起诉书基础上,制定了详尽的庭审预案。在法庭上,专案组聚焦组织、行为、经济、危害性四个特征,强化涉黑及重大涉恶案件指控质量。“不少在庭审前不肯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在法庭上当场认罪。”该院副检察长曾惠明告诉记者。


实践证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全面胜利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成功实践,是中国之治的标志性工程,对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期检察机关推动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具有深刻启示。


新使命催人奋进,新征程任重道远。“我们将始终锚定党中央擘画的宏伟蓝图,观大势、谋全局、抓大事,坚持底线思维,保持战略定力,勇于担当作为,顺应人民期待,厚植执政基础。”最高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


全国人大代表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质量检测控制中心主任李翠枝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我一直在关心关注检察工作,深深感到全国检察机关始终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在办案中坚持不枉不纵,使得一大批为害一方的黑恶势力受到追究。同时,还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延伸检察职能,针对交通运输、矿产资源、建筑工程等重点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行业整章建制,推动治本清源。


2020年底,最高检政治部主任潘毅琴、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李琪林来伊利集团调研,走访人大代表,并同我交谈交流,使我对各级检察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建设,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有了更进一步了解,也让我对检察工作更加充满信心。希望检察机关能够更上一层楼,持续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完善基层治理铲除黑恶土壤


“我区将加强制度建设和源头治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努力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2020年10月,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政府针对该市检察院同年7月就廖桂林等27人涉黑案向其送达的检察建议作出了回复。


廖桂林等27人涉黑案是一起把持基层政权、插手城中村改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从2007年开始在洪山区城中村地区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一系列犯罪活动,造成1人死亡、4人轻伤、10人轻微伤、公私财物损失780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2020年7月8日,湖北省高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刑事裁定,维持了“黑老大”廖桂林无期徒刑及其余26名被告人二十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的一审判决。


通过办案铲除涉黑组织的同时,武汉市检察院深入分析案件反映出的基层社会治理漏洞,并形成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以帮助基层政府健全村级治理机制,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助力构建良好的社会综合治理体系。


向洪山区政府送达并宣读检察建议书时,办案检察官陈砚龙结合案件具体指出了街道办事处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在村“两委”换届选举中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对村“两委”的日常工作领导、指导不力;在城中村改造等重大事项处理过程中缺乏主动作为,处置失当等。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这些问题,武汉市检察院建议洪山区政府:加强对辖区内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换届工作的领导、指导。落实村“两委”换届候选人联审机制,严格人选和程序把关,监督换届程序合法公正,确保换届工作依法合规开展;加强对辖区内村(社区)日常工作的领导、指导。严格落实上级有关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规定要求,加强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建设,规范村务管理制度、程序;提高基层干部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完善、畅通基层自治组织信息上报渠道,构建重大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健全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健全基层治理长效机制,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围绕基层组织建设中的突出问题,着力从源头防范整治,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感谢检察机关的建议,我们一定认真重视,成立工作专班,围绕建议的内容一项项抓落实。”收到检察建议后,洪山区政府负责人表示,城中村是政府工作的薄弱点,区政府一定以案为戒、查漏补缺,强化对村干部的教育监督,在区域治理中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涉黑还是涉恶,不放过不凑数


虽然案件判决已生效4个多月了,但想起黄炳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的办理过程,依然恍如昨日。正是办理了这起案件,让我对“不放过、不凑数”的办案理念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多年来,黄炳顺纠集刘成、关伟等10人,在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开展高利放贷活动,在催收过程中大肆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虚假诉讼、骗取贷款等违法犯罪活动。2019年9月,公安机关对该案侦查终结,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检委会研究决定由副检察长王伟直接负责,我协办。


涉黑案件是块硬骨头,即便有很多办理涉恶案件的经验,但我深知这次不一样,必须付出120%的精力和心力,必须拿出更多的勇气和魄力。


在审查起诉环节,我丝毫不敢懈怠,在严谨审查后出现了让我有些意外的情况:黄炳顺等人组织结构松散,无明确帮规约束;获得的经济利益都归黄炳顺个人所有和支配;采取滋扰、跟随、看守等“软暴力”手段,未对民间借贷等形成垄断或非法控制……该案在组织性及危害性方面特征不明显,也就意味着可能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我反复研读相关法律条款、司法解释及两高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规定,再次厘清案件脉络、审查案件证据,多次向领导汇报、向前辈请教,直到最后明确提出观点:黄炳顺等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据不足。经我院检委会、同级政法单位联席会议充分讨论,省、市检察院扫黑办统一把关,认为该案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但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


之后,我们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新取证,建议公安机关及时转变侦查方向。


不依不饶地追诉犯罪,是我们检察官的职责;客观公正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我们的职责。在接手承办这个案子的那一刻,我就认识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查明事实、降低指控难度的重要性,并迅速把目标锁定在涉恶集团头目黄炳顺身上。依法保障黄炳顺的各项诉讼权利让其消除抵触情绪,表明坚决追诉态度让其打消侥幸心理,保持与其律师充分沟通,注重在认罪认罚过程中释法说理……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黄炳顺最终认罪认罚,还承认了之前一直否认的串通投标犯罪事实。之后其余10名犯罪嫌疑人也全部认罪认罚。


100多本案卷材料,11名犯罪嫌疑人,涉及7个罪名、20多起违法犯罪事实,修改了10余次起诉书,最终我们成功于2020年4月3日对恶势力犯罪集团黄炳顺等11人提起公诉。


2020年9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控诉意见,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虚假诉讼罪、骗取贷款罪、串通投标罪判处黄炳顺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2万元,对其他10名被告人也判处了相应刑罚。包括黄炳顺在内的11名被告人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提出上诉。(来源:中国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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