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委发〔2019〕3号
中共政和县委 政和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政和县健康扶贫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熊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政和县健康扶贫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政和县委 政和县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5日
政和县健康扶贫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县扶贫保障体系,完善扶贫保障机制,根据《政和县爱心扶贫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决定设立政和县健康扶贫基金,构筑起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健康扶贫防线。为规范基金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使用对象为2016年建档立卡“回头看”后全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新增加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深度贫困家庭人口,不含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标注为已脱贫不享受政策的人员)。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三条 通过县级财政投入、省上挂钩帮扶单位资助、企业和社会组织、个人捐款等方式,募集基金1680万元。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四条 每年度安排基金300万元。基金使用对象因病当年住院发生医疗费用时,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民政临时救助后,医疗保险个人支付费用部分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充救助: 1.医疗保险个人支付费用部分5000元以上(含5000元)1万元以下的,按50%的比例予以补充救助; 2.医疗保险个人支付费用部分1万元以上(含1万元)3万元以下的,按60%的比例予以补充救助; 3.医疗保险个人支付费用部分3万元(含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按70%的比例予以补充救助; 4.医疗保险个人支付费用部分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按80%的比例予以补充救助。 5.每个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累计补充救助总额不超过8万元。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六条 成立政和县健康扶贫基金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管理健康扶贫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慈善总会。 第七条 政和县健康扶贫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存储、封闭运行,基金管理专户设在县慈善总会。 第八条 年度安排基金实行总额控制。当年申请补充救助资金超过年度安排资金总额,按县慈善总会收到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补充救助,超过年度安排资金总额部分,下一年度优先给予安排补充救助。当年申请补充救助资金有结余,滚存下一年度使用,年度总额不变。 第九条 建立政和县健康扶贫基金信息系统,并建立台账,对健康扶贫基金补充救助对象做到一人一档,一次一案,材料齐全,数据真实。 第十条 健全报告和公示制度,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报告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套取补充救助资金的,经调查核实后追回补充救助资金并取消受助资格,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2016年建档立卡“回头看”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以下流程申报补充救助: 1.申请对象需携带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补充救助申请,并根据家庭情况,如实填写《政和县健康扶贫基金补充救助申请审批表》。 申请对象应提供以下材料:①个人申请;②医保报销结算单;③商业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④患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本人页、户主页);⑤银行卡复印件(申报患者姓名与提供的银行卡姓名不相符的,需提供相关关系证明资料)。 2.村(居)委会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入户调查,符合补充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报所在的乡(镇、街道)初审。乡(镇、街道)受理申请材料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到申请对象所在的村(居)入户核查,并将入户核查和初审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的村(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将初审材料报县扶贫办审核。 3.县扶贫办审核后,将符合补充救助的申请材料报政和县健康扶贫基金领导小组审批后,县慈善总会应及时将补充救助资金拨付到申请对象所提供的银行账号。符合条件的对象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补充救助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第六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健康扶贫基金涉及的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建立“预防、补助、扶贫”三位一体的联动机制,注重预防,保障大病,促进健康精准扶贫。 县财政局要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确保健康扶贫基金工作正常开展。 县民政局要全力支持配合健康扶贫基金补充救助工作。 县卫健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按照临床路径施治,避免过度医疗,督促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 县扶贫办要认真做好申请对象的审核工作。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县财政、民政、卫健、扶贫等部门要把健康扶贫基金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确保每一个环节无缝对接、有效落实。 第十五条 注重宣传引导。深入宣传实施健康扶贫基金补充救助的目的、意义,充分利用政和资讯、电视台、政府网站、宣传栏等媒体平台,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健康扶贫基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十六条 强化监督检查。县人大、政协、纪委、审计等部门单位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健康扶贫基金的募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政和县健康扶贫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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