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委发〔2019〕2号
中共政和县委 政和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政和县爱心扶贫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熊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政和县爱心扶贫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政和县委 政和县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5日
政和县爱心扶贫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爱心扶贫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爱心扶贫基金,由县委、县政府发起设立,委托县慈善总会设立专户进行管理,主要用途如下:1.用于2016年建档立卡“回头看”后全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补充救助(包括新增加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深度贫困家庭人口,不含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标注为已脱贫不享受政策的人员);2.用于因残、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困难群众补充救助;3.用于教育事业发展。 第三条 补充救助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适度救助、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三)补充救助水平与筹资规模相适应; (四)与其他救助政策相衔接。 第二章 补充救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爱心扶贫基金补充救助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充救助范围和标准 1.基金规模:1680万元,每年度安排补充救助资金300万元。 2.补充救助范围:2016年建档立卡“回头看”后全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补充救助(包括新增加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深度贫困家庭人口,不含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标注为已脱贫不享受政策的人员)。 3.补充救助标准:补充救助对象因病当年住院发生医疗费用时,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民政临时救助后,医疗保险个人支付费用部分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充救助:5000元以上(含5000元)1万元以下的,按50%的比例予以补充救助;1万元以上(含1万元)3万元以下的,按60%的比例予以补充救助;3万元(含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按70%的比例予以补充救助;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按80%的比例予以补充救助。每个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累计补充救助总额不超过8万元。 4. 2016年建档立卡“回头看”后全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充救助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因残、因病、因灾困难人员补充救助范围和标准 1.基金规模:756万元,每年度安排补充救助资金150万元。 2.补充救助范围和标准 ①因残困难人员 补充救助范围:具有本县户籍,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经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为一级、二级残疾的城乡困难人员。 补充救助标准:补充救助对象因意外事故致残一周年内住院发生医疗费用时(不含住院期间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民政临时救助后,医疗保险个人支付费用部分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充救助:1万元以上(含1万元)3万元以下的,按30%的比例予以补充救助;3万元(含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按40%的比例予以补充救助;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按50%的比例予以补充救助。每个因残困难群众年累计补充救助总额不超过6万元。 ②因病困难人员 补充救助范围:具有本县户籍(含在职公职人员),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困难人员。 补充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因重大疾病当年住院发生医疗费用时,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民政临时救助后,医疗保险个人支付费用部分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一次性予以补充救助2万元。 ③因灾困难人员 因灾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责任方赔偿,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困难人员,一次性予以补充救助2万元。 (三)教育事业发展基金使用范围 基金规模为998万元。结合教育事业发展实际,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并商捐赠方同意,主要投向教育重点项目建设或教育重点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补充救助: (一)因参加违法活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配合村(委)、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隐瞒或不提供真实财产、收入,或者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补充救助资金的,经调查核实后追回补充救助资金并取消补充救助资格,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补充救助申报程序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对象申请爱心扶贫基金补充救助流程: (一)申请。凡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需携带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补充救助申请,并根据家庭情况,如实填写《政和县爱心扶贫基金补充救助申请审批表》。 申请爱心扶贫基金补充救助,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①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②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由所在村、居提供);③银行卡复印件;④因残困难人员需提供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初步伤残等级证明、医疗费用总额收据等材料复印件,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报销凭证复印件;⑤因病困难人员需提供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总额收据以及必要的病史材料复印件,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报销凭证复印件;⑥因灾困难人员需提供乡(镇、街道)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⑦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申请对象所在的村(居)委会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入户调查,符合补充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报所在的乡(镇、街道)初审。乡(镇、街道)受理申请材料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到申请对象所在的村(居)入户核查,并将入户核查和初审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的村(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将初审材料送相关部门审核。具体是:2016年建档立卡“回头看”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申请对象,由县扶贫办审核;因残申请对象,由县残联审核;因病申请对象,由县卫健局审核;因灾申请对象,由县民政局审核。 (三)审批。县扶贫办、残联、卫健局、民政局审核后报政和县爱心扶贫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后,县慈善总会应及时将补充救助资金拨付到申请对象所提供的银行账号。符合条件的对象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补充救助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七条 资金来源 (一)省上挂钩帮扶单位资助; (二)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捐款; (三)县级财政投入; (四)利息。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政和县爱心扶贫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管理爱心扶贫基金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慈善总会,负责爱心扶贫基金日常工作。 第九条 2016年建档立卡“回头看”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残、因病、因灾困难人员每年补充救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当年申请补充救助资金超过年度安排资金总额,按县慈善总会收到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补充救助,超过年度安排资金总额部分,下一年度优先给予补充救助。当年申请补充救助资金有结余,滚存下一年度使用,年度总额不变。 第十条 建立政和县爱心扶贫基金信息系统,并建立台账,对爱心扶贫基金补充救助对象做到一人一档,一次一案,材料齐全,数据真实。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政和县爱心扶贫基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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