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自己山场的毛竹难道也算犯罪?近日,建阳区检察院生态科承办的一个案件为山区的农民朋友提了个醒。 家住建阳区漳墩镇的游某在2010年以21万元的价格获得一片国家二级生态公益林的毛竹抚育管理权。2013年游某看着自己山场毛竹长势喜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授意工人砍伐老竹并出售。经鉴定,游某无证采伐毛竹共计8804株,折合蓄积量88.04立方米,出售毛竹获利6.6万元。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14号)文件,进一步放宽竹林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对竹子采伐可暂不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但省级以上公益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范围内的竹子仍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方可砍伐。游某明知其经营的山场为国家二级生态公益林,属省级以上公益林,仍无证采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0月26日,经建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游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