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漳州10月14日讯(通讯员 真坚 满荣 见习记者 蒲怡丹)帮助转移赃款,认定案值19余万元获刑。昨日,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31岁的南平女子官某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并继续追缴被告人官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8904.4元。 经查,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官某作为联系姚某和“乐乐”(两人均另案处理)。由“乐乐”作为下线在厦门市思明区利用虚拟电话技术拨打台湾男性居民电话,冒充台湾女子与台湾男士聊天交友,骗取对方信任后,由姚某为上线,负责与在台湾的同伙联络与对方见面,编造家中出事等事由欺骗对方将钱汇入提供的台湾银行账户。 姚某将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136990.8元的65%通过其卡号陆续汇到官某的卡内。官某再将姚某汇过来的款项的90%支付给“乐乐”,剩下的10%共人民币8904.4元作为自己的非法所得。 另外,在2011年6月到7月间,姚某共两次通过其卡号汇款给官某56422元,作为诈骗所得款项交由官某帮助转给“可可”。 因涉嫌诈骗,官某于2013年5月1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官某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