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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通告

2014-11-24 11:37:22 来源:   责任编辑: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省、市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巩固广播电视媒体的宣传主阵地,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新一轮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108号)的要求和市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精神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销售实行“专产专营”、“不得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的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实施“村村通”广播电视直播卫星工程,主要目的是解决边远山区农村已通电自然村广播电视“盲村”农民听不到广播看不到电视的问题。“村村通”直播卫星接收设施的管理属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范畴,只能在批准的村庄内使用,不能异地使用或进城,并由广电网络部门负责实施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售、安装、使用直播卫星接收设施。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四、擅自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对在报刊杂志、居民住宅小区、互联网上刊登、张贴、散发和设置有关推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产品和安装服务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五、凡未经批准,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文化市场稽查部门依法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张贴之日起10日内必须自行拆除所安装的设备,自觉上缴所售的设备(设备上缴当地广电网络公司,联系电话:0599-3325377。逾期不拆除或不上缴的,相关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七、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南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南 平 市 公 安 局

                                                     201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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