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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多地起诉审判一批涉恶案件

2020-07-09 17:10:00 来源:   责任编辑: 刘永锋  

2020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战决胜之年,也是专项斗争成果接受全面检阅的重要时期。福建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部署,以实际行动落实中央“六清”行动的相关要求,持续保持打击黑恶势力高压态势,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圆满收官。

日前,厦门、龙岩、南平、宁德四地检察院、法院陆续进行扫黑除恶案件的起诉审判工作,不断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新的成效。

厦门:翔安检察院对王某势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

近日,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受贿罪等罪名对以王某势为首,王某政、王某玲、王某秦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以涉嫌强迫交易罪,对王某都、王某强等12名参与阻挠工程施工人员提起公诉。

基本案情:经查,自2015年8月起,被告人王某势担任厦门市翔安区某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后,为了在该社区辖内的所有工程中谋取利益,纠合被告人王某政、王某玲、王某秦等人,拉拢10余名村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逐渐形成以被告人王某势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王某政、王某玲、王某秦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该社区有组织地持续实施了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另查明,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王某势在担任翔安区某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其协助政府开展征地清表工作等职务便利,收受供称施工方的贿赂款。

目前,该二起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龙岩:新罗“云法庭”审理一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

疫情防控“常态化”,涉黑恶案件清结刻不容缓。近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通过视频连线看守所,公开审理廖某星等9人“套路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因疫情防控的需要,除1名取保候审被告人到庭外,其余8名被告人均在羁押的看守所远程接受审判。9名被告人当庭认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廖某星伙同郑某、黄某阳纠集本案另8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成较为固定的“套路贷”犯罪集团,假借“押车钥匙贷”之名,设置违约陷阱,诱骗被害人签订套路合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虚增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多次采取偷开、藏匿、不返还车辆、变卖车辆等威胁方法索要财物,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审判长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开展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意见,9名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南平:顺昌首例“套路贷”涉恶案件宣判

日前,顺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卢某强等4人涉恶案,被告人通过收取高额“服务费”、“砍头息”进行放贷,采取滋扰、暴力威胁等手段上门催债。近日,该案公开宣判。


基本案情: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起至年底,被告人卢某强、叶某洪、吴某等人在顺昌非法放贷,并通过滋扰、纠缠、暴力、威胁等手段讨债,为非作恶,影响恶劣,逐渐形成以卢某强、叶某洪、吴某等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罪名涉及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等。

顺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雇请叶某洪、吴某等人使用暴力催收的手段,勒索借款人钱财,数额较大;被告人高某球明知他人实施违法行为,仍为他人的暴力催收提供帮助;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卢某强、叶某洪、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行业规矩诱骗他人签订虚假合同,同时收取高额利息、续期费、上门费等,骗取他人数额较大之财物,三人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卢某强雇请叶某洪等人多次以辱骂、恐吓等手段进行催收,严重影响他人的经营活动,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亦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卢某强、叶某洪、吴某等人的行为给多名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团伙。

鉴于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卢某强、叶某洪等人在事后向涉案受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判决被告人卢某强、叶某洪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分别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吴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高某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宁德:福鼎一“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一审获有罪判决

近日,由福鼎检察依法提起公诉的孙某某等五人“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一审宣判。主犯孙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四名从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均并处罚金2万元。

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间,刘某某等四人起初因担心处罚过重均表示自己不构成犯罪,承办检察官在审查全案后,认为该四人系受雇于首要分子孙某某,在共同犯罪起辅助作用,依法可认定为从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后承办检察官向四人阐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结合以往判决的案例进行说理,最后该四人均表示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时四人亦当庭认罪。主犯孙某某则拒不认罪,检察机关当庭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罚,最终福鼎检察对五人的量刑建议均获法院判决认可。(来源:腾讯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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