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秀美政和 让你的生活慢下来
滚动新闻:多政策为企业“松绑” 破解企业降杠杆难题 福州7月1日起实行新规
当前位置: 政和新闻网>时政新闻> > 正文

校外培训机构戴上“紧箍咒”! 国家发文严查这些行为

2018-08-23 11:33:18 来源: 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 王林强  

中新网北京8月23日电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意见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内容、费用等多方面做出了规定,为长期以来乱象丛生的校外培训市场戴上了“紧箍咒”。

对校外培训机构做了哪些规范?

——证照不齐将被终止培训

根据意见,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

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

此外,意见还提出,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培训进度不得超中小学同期

意见指出,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此外,意见还规定,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意见提出,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此外,意见还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场所条件提出了要求。依照意见,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意见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1  2  


分享到:
政和要闻
网站备案:闽ICP备2021005346号-1
政和县融媒体中心主办 地址:政和县熊山街道朝阳路3-1号
邮政编码:353600联系电话:0599-3328985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投稿邮箱:fjzhxww@163.com
政和新闻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不得转载或建立镜像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