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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2023-03-01 15:28:20 来源: 县烟草专卖局  责任编辑: 余长青  


政和县烟草专卖局文件

政烟〔2023〕12号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市场流通秩序,保障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政和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根据辖区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购买便利等综合因素进行总体规划,严格遵循“合理配置、方便消费、公开公平、先后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辖区内申请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资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应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对卷烟仓储情况如实说明。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场所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勘验并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第五条 城区及城郊按区域划分为36个区域(区域规划数详见政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数一览表),新设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同时符合区域规划数及间距规定的限制,受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数限制的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达到规划数上限时,新设烟草制品零售点按照“退一补一”的标准办理。

城区主街道按照新设烟草制品零售点与已设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10米以上且两个店铺之间不相连设置,主街道以外街道、巷、弄按照新设烟草制品零售点与已设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100米以上设置。

第六条 乡镇所在地及行政村(含自然村)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数详见政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数一览表,新设烟草制品零售点受规划数限制,烟草制品零售点达到规划数上限时,新设烟草制品零售点按照“退一补一”的标准办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可不受区域规划数及间距规定的限制:

(一)沿街单层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副食品商场(店);

(二)高速公路服务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火车站候车区域可设置1个零售点,其固定经营场所权属应为火车站所有;

(四)因政府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搬迁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内(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间距范围内;

(二)幼儿园内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30米间距范围内;

(三)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等未成年人密集活动区域内;

(四)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等有毒有害和烟花爆竹、香烛、易挥发物质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重点防火区域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五)经营场所为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简易搭盖、流动摊点、占道经营、待拆迁建筑的;或者经营场所与客厅、餐厅、厨房、卧室等住家场所混用或者界限不明确的;或者经营场所为尚未装修的毛坯房、仓储场所或者无货架、无商品摆卖等情况,明显不具备对外经营条件的;

(六)专门经营建筑装潢、五金交电、药品及医疗器械、金融证券、邮电通讯、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洗涤护理、房屋中介、寄卖行、典当行、文化体育、服装制售、美容美发、彩票店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为营销关系的;

(七)利用信息网络渠道或者变相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博彩机等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八)封闭或半封闭式综合市场内,包括菜市场、建材五金市场、白茶城、电子商城、电商园、物流园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为营销关系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九条 住宅小区内不设烟草制品零售点,住宅小区有沿街店面的,参照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第十条 综合市场有配建住宅小区、或者商改住小区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参照第九条规定。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在规划区域内的,参照第九条规定,未在规划区域内的,政和县烟草专卖局可根据辖区内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及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增补规划指标,并向社会公布,增补的规划指标参照第九条规定。

第十二条 残疾人(无完全行为能力的除外)等社会优抚对象,且为本人实际自主经营的,在符合合理布局规定下,可享受一次距离标准放宽5米。

第十三条 本规定固定经营场所是指有相关产权证明或合法占有证明的固定房屋,不含活动板房、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等,或居民楼内共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保安室。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各零售点之间距离的测量,以及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的间距测量遵循以下规则:

(一)零售点的测量起始点为消费者正常出入口中间点,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零售点间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作为起始点。但出入口不包括员工通道、货物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

(二)学校、幼儿园的测量起始点为进出通道口中间点,有多个进出通道口的,选择距离零售点最近的进出通道口作为起始点;

(三)测量需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行人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四)起始点之间有机动车道的,测量时需沿最近的行人过街设施或人行横道测量,并以距离行人过街设施或人行横道最近的一侧测量。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主街道是指北大路、东大路、朝阳街、水北东路、元峰路、水南东路、水南中路、水南西路、文明路、胜利街、直街、前街、解放街、南大街、南庄路、外洋路、政通路、城西中路、为民路、三中路、西大街、星溪北路、星溪南路、廖俊波大道。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述“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十七条 建立合理化布局定期评价制度,政和县烟草专卖局可根据行政辖区内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政和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0日起实施,原《政和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政烟专〔2020〕1号)、《政和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辖区幼儿园周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申请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烟〔2021〕45号)文件同时废止。


  政和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3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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