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营造文明祥和的节日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现就我县城区春节期间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1.水南西路、珠山路、外洋路、元峰庄片区四弄至七弄区域;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3.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4.学校、医疗机构、幼儿园、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 5.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6.建(构)筑物的屋顶、楼道、阳台。 上述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出入口或者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燃放标志,明确具体范围并负责管护。 二、限制燃放的区域及燃放时间 除禁止燃放区域外,主城区东至鹤林工业区,西至一家工贸公司,南至林屯桥,北至熊山公园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限制燃放时间为2021年2月11日(农历除夕)至2021年2月27日(农历正月十六)。 三、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要求 1.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2.禁止在建筑物内燃放或者从屋顶、楼道、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禁止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行人、车辆、建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禁止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3.燃放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4.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5.提倡限燃区内燃放200响及以下爆竹和高度低于3米低硫无硫的环保型小烟花。 四、监督与管理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1.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及公职人员应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提倡公职人员不燃放烟花爆竹。 2.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南平市政和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局、熊山街道办事处共同组织实施,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政和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