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平潭县人民法院对何某英等14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项罪名判处被告人何某英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罚金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判处吴某强、林某标等1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平潭综合实验区宣判的首起涉黑案件。 2017年7月以来,何某英开始经营网络赌场、贩卖毒品,并先后聚拢起吴某强、林某标、刘某伟等一帮人,何某龙、张某胄、林某等另一帮数十人,通过组织吴某强一帮人实施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以组织贩卖毒品为经济来源笼络、豢养何某龙等人,通过何某龙管理张某胄、林某等数十人,组织在平潭城关地区频繁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暴力违法犯罪;拉拢腐蚀公安边防干警包庇、纵容组织违法犯罪,逐步形成了以何某英为组织、领导者,以何某龙、吴某强、张某胄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林某锋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平潭城关地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平潭县人民法院认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以何某英为首、有固定骨干成员的组织架构,有组织地通过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非法经济利益,有组织地频繁实施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并拉拢腐蚀公安边防干警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称霸一方,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据此,平潭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罪行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上述判决。(来源:福建长安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