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政和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被告人李某忠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2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李某忠路遇一名中年男子手中提有1只白鹇和6只石鳞,便以人民币115元的价格购得,随后,在某乡镇农贸市场进行售卖,后经群众举报被民警查获。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李某忠收购的白鹇为雉科白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故作如上判决。(陆慧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