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0日,蔡某付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政和县东大路30号交警大队门前路段,被我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对蔡某付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38mg/100ml。经查询,蔡某付于2013年7月31日酒驾被查获,2013年8月1日有处罚记录,其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蔡某付被拘留10日,并处一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017年08月11日15时40分许。葛某某醉酒驾驶闽H8XXXX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违法乘载魏某某、黄某某。在政和县东西线9公里500米处,车辆碰撞路边山体,造成黄某某死亡,葛某某、魏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葛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属醉酒驾车。 |